现有设计证据在外观设计专利无效宣告中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一、公开性
1.时间要求
现有设计应当在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已经公开。这是最基本的时间界限,只有在此时间点之前公开的设计才能作为现有设计证据使用。
例如,如果涉案专利的申请日是 2023 年 5 月 1 日,那么只有在 2023 年 5 月 1 日之前公开的设计才能被采纳为现有设计证据。
2.公开方式
现有设计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公开,包括但不限于在出版物上发表、在网络上公开、在展览会上展示、在实际销售或使用中被公众所知等。对于出版物公开,需要有明确的出版日期,且该日期在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前。例如,专业杂志、期刊、产品目录等,如果在其封面上或版权页上有清晰的出版日期,并且该日期早于涉案专利申请日,那么其中所刊载的设计可以作为现有设计证据。
网络公开的证据需要有明确的公开时间记录,例如网页的发布时间、网络平台的交易记录时间等。同时,还需要确保该网络资源的真实性和可获取性,以便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能够被审查和核实。
在展览会上展示的设计,需要有展览的时间、地点、展示内容等相关证明材料,以证明该设计在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前已经公开。实际销售或使用公开的证据,可以通过销售发票、合同、产品实物、用户使用记录等方式提供。销售发票和合同上应明确显示销售时间在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前,产品实物和用户使用记录也需要有能够确定时间的标识,如生产日期、使用日期等。
二、关联性
1.相似性要求
现有设计证据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应当具有一定的相似性。这种相似性可以是整体外观的相似,也可以是部分设计特征的相似。
在判断相似性时,需要从一般消费者的角度进行观察和比较。一般消费者通常对外观设计产品的整体视觉效果有一定的认知和感受能力,他们会关注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等设计要素以及这些要素的组合方式。
如果现有设计证据与涉案专利在整体外观上非常相似,或者在关键的设计特征上基本相同,那么可以认为该现有设计证据与涉案专利具有关联性,能够作为无效宣告的证据使用。
例如,对于一款手机的外观设计专利,如果现有设计证据也是一款手机,且在整体形状、屏幕布局、按键位置等方面与涉案专利非常相似,那么该现有设计证据就具有较高的关联性。
2.针对性
现有设计证据应当针对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的特定设计特征或设计要点。在无效宣告中,需要明确指出涉案专利的哪些设计特征与现有设计证据相似,以及这些相似之处对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产生了何种影响。
例如,如果涉案专利的设计要点在于独特的形状和色彩组合,那么现有设计证据应当能够针对这些设计要点,提供与之相似的形状和色彩组合的设计。如果现有设计证据只是在一些无关紧要的细节上与涉案专利相似,而在关键的设计要点上没有关联性,那么该证据的效力可能会受到质疑。
三、合法性和真实性
1.证据来源合法
现有设计证据的来源应当合法。如果证据是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如窃取、伪造等,那么该证据将不能被采纳为无效宣告的证据。
例如,从非法渠道获取的出版物、网络资源或产品实物等,不能作为现有设计证据使用。同时,对于证人证言等证据,证人应当具有合法的身份和资格,其证言应当是真实、客观的。
2.证据内容真实
现有设计证据的内容应当真实可靠。不能存在篡改、伪造或虚假的情况。在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复审委员会会对证据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和核实。
对于出版物证据,需要确保出版物的真实性和权威性,避免使用伪造或篡改的出版物。对于网络证据,需要提供可靠的来源和证据固定方式,以确保网络资源的真实性和可追溯性。对于产品实物证据,需要确保产品的真实性和生产时间的准确性。
例如,如果提供的产品实物是伪造的,或者其生产日期被篡改,那么该证据将不能被采纳为无效宣告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