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不仅是企业“无形胜有形”的核心资产,是区分商品与服务来源的关键标志,更是企业品牌建设与长远发展的重要支撑。从法律维度定义,商标是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专用标志。然而在实践中,由于部分个人及企业对商标法律知识的认知不足,在商标申请、使用、管理等环节易陷入误区,进而引发法律风险。以下将系统解析商标使用中的九大常见误区:
TM标记的核心作用是“声明该标志作为商标使用”,我国现行法律对TM标记的使用未作强制性管理规定——只要经营者意图告知他人某标志为其商标,无论该标志是否已提交注册申请,均可使用 TM。而®标记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法定标识,仅能用于已核准注册的商标,且需严格对应核定的商标图样与商品/服务类别。若实际使用的商标图样与注册图样不一致,或使用范围超出核定类别,滥用®标记可能面临市场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我国商标注册遵循《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共涵盖45个大类(商品类34个、服务类11个)。若他人已在某一或某几类商品/服务上注册某商标,其他主体仅需规避“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类别”,仍可在未被注册的其他类别申请该商标(驰名商标因受跨类保护,除外)。
误区3:误认为注册商标的使用范围可自主决定,不受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明确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这意味着:
注册商标并非在所有商品/服务类别中均受保护,仅能使用于已核准注册的类别范围内;不得擅自将注册商标使用于未注册类别(即使标注为 “注册商标”),此类行为不仅无法获得法律保护,还可能因侵犯他人已注册的同类商标权而承担法律责任。
误区4:误认为已使用多年且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注册商标,其图案无法更改
若企业希望保留原有商标名称,仅更换配套图形,无需放弃原商标权益——可就“原有名称+新图形”的组合向商标局重新提交注册申请,经审查核准后,即可合法使用新的图文组合商标。原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不受新申请的影响(需确保原商标在有效期内且规范使用)。
误区5:误认为取得商标注册证后,商标专用权可永久归属自身
商标专用权并非 “终身享有”,其存续需满足法定条件:
有效期限制: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有效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商标专用权自动终止;
使用要求: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可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商标;
规范使用:不按核定图样、类别使用商标,可能导致商标专用权被削弱甚至丧失。一旦商标专用权终止,该商标将不再受法律保护,任何符合条件的主体均可申请注册。
商标注册人需与被许可人签订书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并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需保证商品质量符合约定标准;
许可人需在许可合同有效期内,向商标局提交备案材料(载明许可人、被许可人、许可期限、许可使用的商品 / 服务范围等信息),完成备案手续。未备案的许可合同,可能影响许可效力的对抗性。
误区7:误认为企业名称、地址变更后,无需办理商标变更手续
商标注册信息(名称、地址等)需与企业实际信息保持一致——若企业名称或地址发生变更,必须及时向商标局申请办理商标变更手续。若未办理变更,仍以原注册信息使用商标,可能导致以下风险:
商标局的官方通知(如续展提醒、异议答辩通知等)无法送达,进而错失权利维护时机;发生商标纠纷时,因主体信息不一致,可能导致自身合法权益难以举证主张。
彩色商标申请可自主选择是否指定颜色:若申请时明确指定颜色,后续使用该注册商标时必须严格遵循核定的颜色方案,不得随意更改;若以黑白图样提交申请(即不指定颜色),后续使用时可根据实际需求灵活搭配颜色,且法律保护范围涵盖所有颜色组合,适用性更广。
误区9:误认为受让的商标被宣告无效后,必然可向原商标注册人主张赔偿
注册商标被宣告无效后,在法律层面视为 “自始不存在”,但该宣告的追溯力受以下限制:对已履行的商标转让合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商标侵权案件判决/裁定/调解书,市场监管部门已执行完毕的商标侵权案件处理决定,原则上不具有追溯力;仅当原商标注册人存在“恶意”(如明知商标存在瑕疵仍转让),且该恶意行为给受让人造成实际损失时,受让人方可主张赔偿;若原注册人无恶意,则受让人无权要求赔偿。
商标是企业与消费者建立信任的核心纽带,其权益保护直接关系企业品牌价值的稳定。鉴于商标注册与使用环节的风险点较多,企业需主动学习商标法律知识,提前识别并规避上述误区,通过规范申请、合规使用、及时维护,切实保障自身商标权益,为品牌长远发展筑牢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