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无效宣告
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五条,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注意!请求人应当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无效宣告请求的是已经公告授权的专利,包括已经终止、放弃或者已被部分无效的专利。
01 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理由证据规定
1.请求人应当在无效宣告请求书中明确无效宣告请求范围。
2.无效宣告理由仅限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理由,并且请求人应当以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中有关的条、款、项作为独立的理由提出。
3.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就一项专利权已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后,请求人再对同一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是的理由或者证据要是没有被审查决定考虑除外的。
4.已经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为理由请求宣告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的,请求人需要提交证明权利冲突的证据。
5.请求人对于无效宣告理由和提交的证据都要具体说明。
02 请求专利权无效宣告材料
1.无效宣告请求书原件,说明理由,必要时还应当附具有关证据原件;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www.cnipa.gov.cn)下载无效宣告请求书标准表格。(有需要可以找我拿)
2.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请求人可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下载无效宣告授权委托书标准表格。
3.请求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原件。
03 请求无效宣告办理流程
1.提交无效宣告请求文件并缴费
向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提交无效宣告请求文件,并在一个月内缴纳无效宣告请求费。
2.形式审查通知书(受理通知书和补正通知书)
(1)受理通知书
无效宣告请求经形式审查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有关规定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向当事人发出受理通知书。专利权人不予答复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2)补正通知书
无效宣告请求经形式审查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有关规定需要补正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向请求人发出补正通知书。请求人应当在收到补正通知书之日起的指定期限内补正。
3.口头审理的确定;
无效宣告程序中,当事人可以以书面方式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进行口头审理的请求。以下是可以进行口头审理的证据理由:
需要请出具过证言的证人出庭作证。
对于尚未进行口头审理的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在审查决定作出前收到当事人以书面方式依据上述理由提出口头审理请求的,合议组应当同意进行口头审理。
4.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结果(三种)
维持专利权有效。
维持专利权部分有效。
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
5.审查结果送达
专利局通过邮寄的方式将通知和决定送达当事人,通知和决定被退回的无法再次邮寄的,专利局在专利公报上通过公告的方式通知当事人。自公告之日起满一个月,通知和决定视为已经送达。
当事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无效宣告审查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