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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被驳回了!还有救吗?

添加时间:2024-11-13 10:41:49   浏览次数:55  

专利局审查后,有两种可能的结果:授权通知书和驳回决定。

授权是最理想的结果,但当专利被驳回时,我们不应该轻言放弃。

驳回通常是因为专利申请在某些方面不符合授权的要求,可能涉及新颖性、创造性或实际可实现性等方面。

专利复审程序是专利申请被驳回时,给予申请人的一条救济途径。

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复审请求进行受理和审查,并作出决定。

复审请求案件包括对初步审查和实质审查程序中驳回专利申请的决定不服而请求专利复审的案件。

 

专利复审流程

 

专利申请被驳回→提出专利申请复审(3个月内)→ 形式审查→专利复审前置审查→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维持驳回决定或撤销驳回决定→驳回不服司法救济程序

根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专利申请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

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驳回专利申请的决定包括两种情况:

一种是国家知识产权局经过初步审查后,认为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的规定而予以驳回;另一种是国家知识产权局经过实质审查后,认为发明专利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的规定而予以驳回。

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的,应当提交复审请求书,说明理由,必要时还应当附具有关证据。

复审请求书不符合规定格式的,复审请求人应当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该复审请求视为未提出。

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或者在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通知书作出答复时,可以修改专利申请文件;但是,修改应当仅限于消除驳回决定或者复审通知书指出的缺陷。

修改的专利申请文件应当提交一式两份。

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将受理的复审请求书转交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原审查部门进行审查。原审查部门根据复审请求人的请求,同意撤销原决定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据此作出复审决定,并通知复审请求人。

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复审后,认为复审请求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应当通知复审请求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

期满未答复的,该复审请求视为撤回;经陈述意见或者进行修改后,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仍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应当作出维持原驳回决定的复审决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复审后,认为原驳回决定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或者认为经过修改的专利申请文件消除了原驳回决定指出的缺陷的,应当撤销原驳回决定,由原审查部门继续进行审查程序。

复审请求人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决定前,可以撤回其复审请求。如果复审请求人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决定前撤回其复审请求的,复审程序终止。

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审查原则

复审程序是专利审批程序中的一部分,所以在审查程序中所遵循的原则在复审程序中仍然适用。

合议组在复审程序中除总则规定的原则外还应当遵循避免审级损失原则和程序经济原则。

避免审级损失原则

在先审级未处理的事项通常不能由在后审级超前处理,以避免对当事人的审级损失。

程序经济原则

程序的进行应当避免重复并尽可能地迅速、节省时间和费用。

 

专利复审程序详解

 

1.专利复审程序的启动

专利复审程序启动的时间:专利复审程序的启动有一定的时间限制,专利申请人在接到驳回专利申请通知后3个月的时间内可以决定是否请求复审。

复审程序启动的主体是专利申请人,只有专利申请人才有资格提起复审请求,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启动复审程序。

2.专利复审审查

专利复审委员会经过形式审查受理复审请求从而启动复审程序后,首先将复审请求书(包括附具的证明文件和修改后的申请文件)连同原申请案卷一并送交作出驳回申请决定的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应当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前置审查意见书”。除特殊情况外,原审查部门应当在自收到案卷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中同意撤销原驳回决定的,专利复审委员会直接作出撤销原驳回决定的复审决定,通知复审请求人,并且由原审查部门继续进行审批。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中坚持原驳回决定的,专利复审委员会成立合议组进行审查。

3.专利复审决定的作出

合议组经审查后作出复审决定。

复审决定有两大类:

一种是撤销原驳回决定。专利申请将恢复到作出驳回决定前的状态,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继续进行审查程序。

另一种是维持原驳回决定。在这种情况下,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维持原驳回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进入后续司法救济程序。

4.专利复审后续的司法救济程序

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专利申请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起诉的,复审决定生效。

专利申请人向法院起诉的,根据法院管辖权的相关规定,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根据法律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作为被告参加诉讼。

 

复审请求的形式审查

对专利局驳回决定不服的申请人可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递交复审请求书。

专利复审委员会收到复审请求书后,应当首先对其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的内容如下:

01复审请求是否属于专利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对专利局作出的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请求;

02复审请求人是否为被驳回申请的申请人;被驳回申请的申请人属于共同申请人的,复审请求人是否是全部申请人;

03提出复审请求的期限是否符合专利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该期限不符合规定的,在有恢复权利请求的情况下,该请求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条以及第九十三条有关请求恢复权利的规定;

04复审请求人是否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和第九十三条规定缴纳复审费;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缴纳或者未缴足复审费的,在有恢复权利请求的情况下,该请求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条以及第九十三条有关请求恢复权利的规定;

05复审请求书是否符合标准表格规定的格式;

06复审请求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请求复审的,是否提交了委托书和写明了委托权限。

 

形式审查的处理

01.复审请求不属于专利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对专利局作出的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请求,而是对专利局作出的其他决定或者通知不服的复审请求,不予受理。

02.复审请求人不是被驳回申请的申请人,不予受理;

在被驳回申请的申请人属于共同申请人的情况下,复审请求人不是全部申请人的,应当进行补正,期满未补正的,复审请求视为未提出。

03.提出复审请求的期限不符合专利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不予受理。

在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后提出恢复权利请求的,若该恢复请求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条和第九十三条有关恢复权利的规定,允许恢复,复审请求应予受理,不符合该有关规定的,不予恢复。

提出复审请求的期限不符合专利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但在作出处理决定之前提出恢复权利请求的,可对该两请求合并处理,恢复请求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条和第九十三条有关恢复权利的规定的,复审请求应予受理,不符合该有关规定的,复审请求不予受理。

04.复审请求人在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了复审请求、但在此期限内未缴纳或者未缴足复审请求费的,复审请求视为未提出。

在作出视为未提出决定后提出恢复权利请求的,如果该恢复请求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条和第九十三条有关恢复权利的规定,允许恢复,复审请求应当予以受理;不符合该有关规定的,不予恢复。

在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3个月后才缴足复审请求费,且在作出处理决定之前提出恢复权利请求的,可对该两请求合并处理,若恢复权利请求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条和第九十三条有关恢复权利的规定,复审请求应予受理;不符合该有关规定的,复审请求视为未提出。

05.复审请求书不符合标准表格规定的格式的,应当进行补正;期满未补正的,复审请求视为未提出。

06.复审请求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请求复审的,没有递交委托书或者没有写明委托权限的,应当进行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未委托。

复审请求经形式审查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需要补正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发出“补正通知书”,要求复审请求人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补正。

复审请求被视为未提出或者不予受理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发出“复审请求视为未提出通知书”或者“复审请求不予受理通知书”,通知复审请求人。

复审请求经形式审查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发出“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通知复审请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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