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商标法》的修改及相关配套措施的实施,遏制商标恶意注册已形成社会合力,取得明显的效果。但恶意维权行为还未完全得到遏制。
商标恶意抢注人不具有真实使用意图,抢注他人的商标,再以形式合法的注册商标为权利基础发动针对真正权利人的恶意维权。商标抢注人对商标真正权利人及其在华关联主体的正常经营活动带来很大的困扰。
商标恶意抢注人通常采用的恶意维权形式:
1.商标维权人利用海关备案措施,以形式合法的注册商标为权利基础发起海关备案及投诉,妨碍真正商标权利人正常的进出口贸易活动。
2.我国《商标法》规定,行政主管机关具有查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职权。现实中,行政查处程序的启动不要求举报者交纳费用,商标维权人往往利用法律设置的行政查处程序,恶意发起大量的投诉。
3.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与互联网的应用便利化,电子商务平台成为商家销售商品或服务的重要空间。知识产权是商业活动中的重要因素,各大电子商务平台有针对性地设置了专门的投诉渠道。通过该渠道,电商平台接受知识产权人关于侵权的投诉,根据相关线索甄别侵权行为,以及采取对侵权商品予以屏蔽下架在内的相关措施。商标维权人借助电商平台的知识产权投诉渠道,发起恶意投诉,干扰真正商标权利人开展经营活动。
4.恶意维权人除了直接针对真正商标权利人采取措施以外,还会收集真正商标权利人的客户等利益相关方的信息,大量向利益相关方发送警告函。警告函内容往往列举恶意维权者持有的形式合法的注册商标权,同时,威胁接收函件者不得与真正商标权利人进行商业合作,甚至要求接收函件者向恶意维权者交纳商标许可费或与恶意维权者进行相关商业合作。
5.恶意维权人采取向公安机关进行刑事报案,或者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的方式,启动刑事程序,对真正商标权利人施加压力。
6.恶意维权人针对真正商标权利人或者其代理商等利益相关方提起商标侵权民事诉讼,一方面,意图借助诉讼获取“侵权损害赔偿”,另一方面,意图借诉讼施压获取不正当利益。
恶意维权人在多个层次多个环节对商标真正权利人的经营设置障碍,直接损害商标真正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同时,还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浪费了国家行政与司法资源,给社会造成很大的危害。
当此类事件发生,首先要对抢注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或撤销申请,同时在对方频繁干扰的情况下可保存证据,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或不正当竞争之诉,以有效遏制商标抢注人的恶意维权行为。